编辑同志:我与前夫离婚后,婚生男孩欣欣随我生活。今年初已经19岁的欣欣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经鉴定为四级残疾。为使孩子得到及时诊治,我多次找到前夫要求其负担孩子的一部分医疗费,但他均以儿子已成年为由拒绝给付。请问在此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其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读者:李秀丽
李秀丽读者:欣欣有权要求生父给付抚养费和医疗费。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孩子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期间随着物价上涨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疾病等情况,所需要的抚养费金额也会发生显著变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欣欣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自身缺少经济来源,仅靠你的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治疗和生活,有权要求生父继续承担抚养费和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