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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失职 其他继承人可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2-06 14:49:35

编辑同志:我是家中长子,下有一弟一妹,母亲早年因病过世。父亲上个月辞世时留下的公证遗嘱载明:“属于本人的所有现金及存款都不遗留给任何人所有,只作为修建家族祠堂专用。在此我指定女儿和小儿子作为本遗嘱的遗嘱执行人,代为保管上述款项。”对此我感到不解。因为父亲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均在外地工作,假如他们违背了父亲遗愿,包括我在内的其他合法继承人该如何维权呢?

 读者:赵成成

赵成成读者:所谓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产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你父亲立遗嘱指定你的弟妹担任遗产管理人符合上述规定。依法遗产管理人侵权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有权请求遗产管理人承担与之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