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的朋友向肖某借款时,肖某要求我丈夫用我们夫妻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我丈夫出于哥们义气当即在借条上签名同意,并前往相关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我对此一无所知。请问该抵押担保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读者:毛丽丽
毛丽丽读者:该抵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你丈夫与肖某设定的抵押担保,侵犯了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也指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因为你丈夫与肖某设定的抵押担保物为你们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且并非是因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当时没有征得你同意,你事后也没有追认甚至明确反对,所以你丈夫与肖某的做法是对你权利的侵犯。《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而你既没有参与协商,更没有在抵押合同中签名。另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