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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借款如何认定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2-14 09:16:18

夫妻之间、父母之间、兄弟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是再普遍不过的事。问题在于这些是否属于借款、该不该返还?

夫妻间转账,无借贷合意不属于民间借贷

吕女士与胡先生婚后,胡先生曾多次将自己的工资收入通过微信等方式转账给吕女士,而吕女士则将之用在了双方的共同生活支出。双方离婚后,胡先生以上述转账系借款为由,要求吕女士累计清偿20余万元。

评析:吕女士与胡先生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吕女士有权拒绝清偿。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即借贷必须有双方“借”和“贷”的合意,而本案并没有吕女士要求“借”、胡先生也没有同意“贷”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正因为胡先生转账给吕女士的款项,源于胡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吕女士具有平等处理权,且已经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支出,决定了彼此之间不构成借款。

父母的出资,曾经同意归还应按借贷论处

刘先生与贾女士夫妻购房时,刘先生的父母曾出资100万元。事后,刘先生与贾女士向刘先生父母补写了借条并明确了归还期限。时隔两年,因关系恶化,刘先生父母要求刘先生、贾女士偿还购房款,刘先生、贾女士则以该款系赠与、无权要回为由拒绝。在刘先生、贾女士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吗?

评析:刘先生与贾女士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刘先生与贾女士主张购房款系刘先生父母所赠与,却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决定了刘先生与贾女士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更何况刘先生与贾女士曾共同向刘先生父母出具借条,甚至明确归还期限,刘先生父母接受,意味着不管此前是否基于赠与还是其他原因,都表明购房款已经转化为借款。

向兄弟借款,无共借意向不属于夫妻债务

肖先生赌博输钱后,为了扳本向哥哥借了10万元,但仍被输得精光。不久,因兄弟反目,哥哥要求肖先生及其妻子郭女士共同偿还该“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一无所知且事后坚决否认的郭女士可以拒绝吗?

评析:郭女士有权拒绝还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指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因为肖先生向哥哥借款的目的并非为了家庭生活需要,而是用于赌博,郭女士对此一无所知且事后坚决否认,决定了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哥哥无权要求郭女士偿还。(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