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2年1月,公司拟引进新设备,遂派李某外出培训,并签订有5年服务期协议。在新设备投入使用后,李某突然递交辞职书并于次日就到一家外企上班了。我公司因李某跳槽及违反服务期协议遭受了较大损失。请问,我公司可以要求李某和该家外企共同赔偿损失吗?
读者:缪伟
缪伟读者:李某递交辞职信后在30日通知期内就走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给你公司造成了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外企在李某无法提出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予以录用,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你公司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将李某和外企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