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丈夫邹某从儿子满周岁开始,每月以孩子的名义存入银行600元作为“教育基金”,至今已9年。近来,因与邹某协议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邹某认为儿子名下的5.76万元“教育基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均等分割。请问父母离婚时,未成年人名下的“教育基金”等款项属于谁?我与邹某离婚后,该“教育基金”由谁管?
读者:王萍萍
王萍萍读者:孩子的“教育基金”类款项归谁,关键取决于父母以孩子的名义存钱是否构成赠与。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受赠人接受赠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你们夫妻每月拿出定额现金存入银行,从存款的户名是孩子及款项用于孩子的教育来看,这一行为完全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规定,你儿子已年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和邹某离婚后,看孩子由谁抚养,则该“教育基金”应当由谁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