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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的法定赔偿 可弥补惩罚性赔偿不足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2-19 14:48:09

编辑同志:《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请问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是什么样的关系,两者如何适用?

读者:张丽丽 

张丽丽读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二者在制度功能、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上都不相同,适用较为复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适用关系上,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是择一适用的,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数额,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发挥着兜底的作用,只有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法院才依据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并参照若干要素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酌情判定被告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法定赔偿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惩罚性赔偿的补充,可以弥补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形下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