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六旬老人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对五年前的一起民事调解案进行抗诉。办案检察官认真细致办案,最终揭开了这起虚假诉讼案件的面纱,切实维护了这位老人的合法权益。
六旬老人申请对一民事调解抗诉
2021年8月,65岁的曹某华来到雨山区检察院,申请该院对5年前的一起民事调解案进行抗诉。办案检察官热情接待了曹某华,并认真聆听了其对案件的讲述。受理曹某华的申请后,办案检察官调取了相关法律文书,首先厘清了该案的诉讼过程。
2016年1月5日,曹某华及其女儿曹某元被沙某军起诉至雨山区人民法院。原告沙某军诉称:2015 年6月12 日,沙某军、曹某华以及沙某彬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沙某彬将其对曹某华的1172万元债权转让给堂兄沙某军。债权转让后,曹某华向沙某军归还了部分借款。2015 年12月28日,双方经协商确认,截至当日曹某华尚欠沙某军借款本金 300 万元。曹某华给沙某军出具一份借条,承诺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双方同时还约定,沙某军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曹某华承担,曹某华的女儿曹某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
凭此借条,沙某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华、曹某元连带偿还借款本金 300万元以及实现债权费用12万元,合计312 万元;判令曹某华、曹某元以 3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 3%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上述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判令曹某华、曹某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沙某军与曹某华、曹某元达成协议:曹某华欠沙某军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实现债权费用4万元,该款曹某华于2016年3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以 3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自 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曹某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6年3月7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
既是民案被告又是一刑案被害人
曹某华告诉检察官,其不仅是上述民事案件的“被告”,同时还是另外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根据曹某华的讲述,办案检察官又调取了所涉刑事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刑事判决书。
该起刑事案件一审由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查明:2015年12月15日晚,方某以商谈事情为由,将曹某华骗至一家咖啡店。沙某军接到方某的通知后,便纠集李某安等人赶至该咖啡店,驾车将曹某华带走。车辆行驶途中,沙某军对曹某华进行言语威胁,并和姚某波一起对曹某华进行殴打。在车辆行驶至花山区某加气站附近时,沙某军指使王某军等人将曹某华拖至车外,继续对曹某华实施毁打、辱骂和恐吓。因曹某华身体不适,沙某军便指使王某军等人将曹某华带至办公室内,并安排王某军等人对曹某华进行看管、控制。2015年12月 17日,曹某华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5年12 月18日,沙某彬、沙某军、方某等人再次将曹某华控制,并轮流对曹某华进行 24 小时不间断地看管。期间,经沙某军同意,看管人员曾让曹某华离开拘禁地点,回公司处理事务。但这一过程,看管人员贴身跟随曹某华,并在处理完毕事务又将其带回拘禁地点。在办公室拘禁、看管曹某华数日后,沙某彬等人又将曹某华转移至多家宾馆内进行控制。对曹某华的非法拘禁,沙某彬全程指挥并为看管人员提供经费等保障。2016年1月26日,曹某华被公安机关解救。
以复利计算方式虚增债务至千万
在上述民事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根据曹某华的讲述作了进一步调查,最终查明了该案的“来龙去脉”。经查:2009年3月26日,沙某彬和曹某华签订一份投资协议,约定沙某彬给曹某华投资300万元用于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自投资款入账之日起按照10%的年利息计算回报,同时享受利润分红300 万元。后沙某彬作为二级投资人实际转给曹某华 400 万元,约定项目开盘后曹某华返还沙某彬 400万元本金,按照年息 10%支付利息,并支付400万元分红款,曹某华予以认可。2011年1月1日,项目开盘后,曹某华未偿还该笔款项。2012年6月12日,沙某彬从400万元本金中转移 150 万元至其他项目。截至2015年5月31 日,曹某华共欠沙某彬846.712339万元。
2015年6月,沙某彬将上述债务以复利计算方式虚增至1172 万元。后沙某彬与沙某军共谋,以债权转让方式将债权转给沙某军,由沙某军出面向曹某华索要 1172 万元。为索要“欠款”,沙某彬、沙某军等人来到曹某华的办公室,采用威胁、辱骂、殴打的方式,逼迫曹某华在沙某彬拟写的 1172 万元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2015年6月12日,曹某华被逼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2015年6月19日,沙某彬等人以强奸其女儿以及伤害其家人相要挟,逼迫曹某华给沙某军出具一张1172 万元借条,并要求曹某华于同年7月31 日前还清,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收取利息,曹某元作为该债务的担保人进行担保。
借条签订后,沙某彬、沙某军通过恐吓、威胁、要挟等手段逼迫曹某华按照先付利息后还本金的方式还债。曹某华不得不按照他们的要求还钱,合计还款920万元。此外,沙某彬、沙某军还逼迫曹某华将7套房产低价抵偿债务。2015年12月28 日,沙某彬、沙某军又通过高息、复利的计算方式将剩余欠款虚增至300万元,并再次强迫曹某华向沙某军出具一张300万元借条,同时要求曹某元提供担保。2016年1月5日,沙某军依据这张30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7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法院撤销调解书并发还七套房产
雨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2015 年 12 月 28 日前,曹某华已被迫还款 920万元,并用7套房屋进行抵债,该7套房屋认定抵债价值合计439.6522 万元,所还款物数额已超过其应还债务数额。但2015 年 12 月 28 日,沙某彬、沙某军又通过高息、复利的计算方式将 1172 万元的剩余未偿还钱款虚增至 300 万元,并强迫曹某华向沙某军出具300万元借条。沙某军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调解书,系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现有新证据足以认定原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0月25日,雨山区检察院提请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1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雨山区法院再审。今年9月19日,雨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沙某军的诉讼请求。
在此判决之前,沙某彬、沙某军、方某等人均因构成刑事犯罪而被判刑。其中,沙某彬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虚假诉讼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3万元。沙某军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万元。涉案的方某、王某军等人均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已将被害人曹某华的7套房产发还给其本人。(李蕾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