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赵某2014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吵架,男方甚至还对我拳脚相加。今年春节后,我与赵某协议离婚,对方表示愿意抚养儿子,但要求我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请问我是否要承担抚养费?
读者:孙佳佳
孙佳佳读者:现实中,即使夫妻一方有出轨、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家人等重大过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也只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却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说,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司法实践中,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父母一方可以不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一是客观上无力支付,如因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监狱服刑等原因,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规定,经协议对方同意不再支付。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