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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车公司签合同 双方为何无劳动关系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2-30 13:55:02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出租车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出租车公司向我发包出租车一辆;我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规定承包费用,出租车公司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我自负盈亏;我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我承担,由出租车公司代缴;出租车公司除要求我遵守行业规范外,对我的出勤时间、工作额度等均不进行管理,即我完全自主决定营运。近日,因为种种原因,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合同。请问我能否获取经济补偿金?

读者:汪笑笑 

汪笑笑读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其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之对应,出租车公司应否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也在于你们双方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出租车公司与你签订了名义上的劳动合同,但其实质属于车辆承包协议。再者,你承包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缴纳承包费用后,出租车公司除要求你遵守行业规范外,对你的出勤时间、工作额度等均不进行管理,你完全自主决定营运,自负盈亏,出租车公司也不向你发放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