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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因干家务受伤 医疗期工资应按法定标准支付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2-30 13:55:17

编辑同志:两个月前,汪女士在干家务时不慎受伤。医院诊断后建议她住院,并在家休养一个月。她依据医院开具的证明向公司请了假。可是,在她休假期间,公司只按300元/月的标准向她发放工资。请问公司发放的工资标准合理吗?

读者:岳冬云 

岳冬云读者:本案涉及到一个医疗期问题,它指的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发放工资的时限。也就是说,即使员工属于非因工受伤而需要治疗,企业照样具有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向员工发放工资的义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另外,《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