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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主动请辞 公司也不能拒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2-30 13:55:33

编辑同志:我被认定为工伤、五级伤残后,由于自身的种种原因,决定解除与公司尚有三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虽表示同意,但以我主动请辞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苗丽丽 

苗丽丽读者:公司必须向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分别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公司有按相关标准向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义务。

本期信箱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