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和公司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且不得提前离职,否则,要支付违约金。我答应公司的条件后,双方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每提前1年离职,须支付给公司违约金1万元。我工作满2年后,因考取了全日制研究生遂提出离职,公司同意我离职,但要求我按约定支付3万元违约金,否则,将把我告上劳动仲裁庭。请问我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读者:顾俊海
顾俊海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限于以下两种: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出资培训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