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是法院的被执行人时,法院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拍卖夫妻唯一住房吗?这些问题往往是作为被执行人妻子的心结。其实,丈夫是被执行人,妻子的权益也有保障。
丈夫是被执行人
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因赵先生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的申请,查封了赵先生与曾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登记在曾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法院的做法对吗?”曾女士满脸疑惑。
评析: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与之对应,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曾女士名下,但因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不因登记在曾女士名下而改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法院自然可以查封该房屋,但不能损害曾女士的财产份额。
丈夫是被执行人
法院能否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
因朱先生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甚至已经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卢先生遂以涉案债务属于朱先生、林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林女士为被执行人。卢先生的申请能被采纳吗?
评析:卢先生的申请不能采纳。鉴于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会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非因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以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本案中,卢先生以涉案债务属于朱先生、林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林女士为被执行人,因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法定情形、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丈夫是被执行人
法院能否拍卖其唯一住房
由于邱先生长时间没有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何先生遂申请法院拍卖邱先生婚前个人所有的、现与妻子刘女士及2个孩子共同居住的唯一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法院能采纳吗?
评析:法院不能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其中所指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唯一住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即只有在三种情形下才可以执行“唯一住房”,可本案并不在其列。(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