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筑从业者张某起诉芜湖某装饰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张某系个体建筑从业者,因某批发市场施工工程与芜湖某装饰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张某发现装饰公司通过互联网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张某的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隐私信息,并且造谣诬陷张某涉嫌重大经济犯罪、骗取工程款等,同时使用“道德败坏、猪狗不如、违背了合伙人协议、违背了社会道义、触犯了国家法律”等词语侮辱张某,严重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隐私权,对张某的生活和生产经营均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张某多次要求装饰公司删除上述信息,但装饰公司置之不理,张某遂诉至法院成讼,请求判令装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与张某有关的所有信息,在装饰公司网站和芜湖市市级以上有影响力的媒体上连续一月刊登内容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即便如装饰公司辩称因张某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取得工程款,其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然而装饰公司未就争议工程款事宜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反而自行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黑名单披露张某的个人信息,对张某使用了侮辱性言语攻击,并在未经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下称其“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且导致部分点击查看了该信息的网友在未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会对张某进行负面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张某在社会和业内评价的降低,给张某带来了名誉上的贬损,故装饰公司该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遂判决装饰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声明刊登于装饰公司网站、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判决结果被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装饰公司也已在其公司网站上刊登了道歉声明。
法官提示: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或法人在日常生活、生产中遇到纠纷、矛盾,应当冷静应对,使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切莫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周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