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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诽谤文字 构成侵犯名誉权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1-09 14:03:14

很多人可能认为,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私人地带,是可以随意分享生活点滴、心情随想的一个平台。然而由于其具有公开性,发在朋友圈的内容稍有不当便有可能引发侵权。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朋友圈内容不当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陈某某与祝某某原同属一家公司,系前同事关系。因在工作中产生积怨,2022年4月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段辱骂、诽谤祝某某的文字。虽然在该条朋友圈发布短短8分钟时间后,陈某某即在熟人劝说下删除了,却因为其微信朋友圈与祝某某互相熟悉的同事很多,领导也关注到此事件,致使祝某某在工作单位当中的评价降低,工作安排受到很大程度干扰。祝某某因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一纸诉状将陈某某诉至肥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该案中,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针对祝某某的辱骂文字及用语表述,事实上实施了对祝某某的侮辱行为,足以导致祝某某的社会评价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对祝某某的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祝某某的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博、微信等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互动性、分享性和传播性等特征,公民言论自由,但“双微”绝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私人领域。微信用户在发布信息时要遵守法律、道德的约束,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应当谨言慎行,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传谣,文明上网。(任静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