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儿子出生后我打算与父母分家单独居住,于是便以儿子的名义向村委会提出了批划宅基地的申请。村委会研究认为,我应当以本人的名义申请且不能超出一户一宅的规定。请问,村委会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赵中生
赵中生读者:村委会的答复是正确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农村村民以居住地家庭户为单位立户,户主一般为成年人。根据上述规定,你儿子尚为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与父母共同生活。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你应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处宅基地。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