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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 不能成为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1-12 14:47:20

编辑同志:罗某所在公司以其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由,决定终止其尚有一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请问,在其享受的并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没有领取退休金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读者:黄泽 

黄泽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这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为,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两大类,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时间上看,《劳动合同法》早在2008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2012年进行过修正。在当时,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开始试点,故从时间对应关系上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与之对应,正因为罗某没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没有领取退休金,所以,公司不能终止和罗某的劳动关系。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