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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病假不断 单位有权以不符试用条件解除合同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1-12 14:47:35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次日便因怀孕病假不断。近日,公司见我两个月的试用期内已经请假41天,遂以我不符合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胡丽丽 

胡丽丽读者: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虽然不得是怀孕、产假、哺乳,但如果具备其它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以其它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允许劳动者以各种理由请假不断,无疑会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判断,“试用”无疑形同虚设,设置试用期的目的自然无法实现。结合本案,你两个月的试用期未满就已经请假41天,公司基于无法达到考察目的、确实远离公司要求的条件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自然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