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刘某交通肇事逃逸后,我所在保险公司基于刘某已投保交强险,而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进行了理赔。可当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向刘某追偿对应费用后,法院却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康丽丽
康丽丽读者:保险公司确实不能向刘某追偿已支付的交强险限额内的理赔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的情形仅限于上述法定情形。本案中,因不在法定可以追偿情形之列,决定了保险公司在作出对应理赔后并不享有追偿权。
本期信箱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