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被劳动派遣单位派遣到一家公司任职后,因另有发展,我曾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可在我离职后,劳动派遣单位于近日以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我赔偿2万元培训费及其已支付给公司的1万元违约金。请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读者:郭丽芙
郭丽芙读者:你应当向劳动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有相应规定,但劳动者通知的对象,只能是“用人单位”,本案的用人单位是劳动派遣单位而非公司。因为本法第五十八条还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因此,你向公司提交辞呈,不等于向劳动派遣单位提交辞职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廖春梅法官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