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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中药材市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买卖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2-01 14:50:03

“该案的办理给中药材市场的商户们带来了极大的警示教育意义,不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意识明显增强,也为擦亮‘药都’这个金字招牌贡献了一份力量。”1月12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詹路明,在谈及“王某某等10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成效时,这样说道。

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等9人先后从詹某某、苏某某等处非法购买了印尼、非洲等地穿山甲甲片7000.95千克,后通过物流、货运等转运至亳州并销售给他人。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间,何某某等3人(另两人未归案)非法购买穿山甲甲片934.625千克,对外销售907.5千克。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等9人买卖穿山甲甲片价值4014.4481万元,何某某等3人买卖价值702.3665万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动物制品均为穿山甲属Manis动物甲片。

谯城区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过程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次日,谯城区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本案提起诉讼。办案检察官经调取审查卷宗、走访调查核实后认为,案涉10名违法行为人明知非法买卖穿山甲甲片违法,仍“秘密”大量收购、出售,主观上具有侵害故意,实施非法买卖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22年4月14日,谯城区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王某某等10人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9被告连带赔偿收购、出售穿山甲甲片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014.4481万元;何某某赔偿702.3665万元;上述:10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诉讼中,上述被告辩称其不是猎杀者,穿山甲来自境外,可能自然死亡,未危害我国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认为,我国作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具有履行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法律义务,被告收购、出售行为助长了猎杀行为,是破坏生态锁链中的重要一环,与生态系统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022年5月27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王某某、何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的全部诉讼请求。部分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期间,部分被告主动缴纳了部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22年9月30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应地减轻部分被告的刑事处罚,仍维持一审法院的民事公益判决。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大量非法运输、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问题,谯城区检察院主动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自然资源、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会商,建立打击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工作联动机制,并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中,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50余人,净化了当地的中药材市场。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亳州素有“华佗故里,药材之乡”的美誉,居中国“四大药都”之首,是全球最大的中药材集散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2017年,包括涉案的8种穿山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20年,我国将穿山甲属所有物种列为一级保护动物,全面禁止穿山甲及其制品的贸易和走私行为。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我国作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履行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严惩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责任和决心,对当地中药材市场净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买卖行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