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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细辨“定金”与“订金”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2-06 09:22:41

买卖口罩支付定金,备注“订金”,但是未收到货物,起诉双倍返还。1月31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对“定金”与“订金”进行了仔细辨析。

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20年年初,李某通过微信与葛某联系,商讨购买口罩一事。2020年2月10日双方约定原告李某向被告葛某以每片3.1元的价格购买口罩10万片,次日通过物流运送。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形式分6笔向被告葛某转账共计31万元,其中第1次转账3万元备注为“订金”。葛某收到原告支付的货款后,未按约定给付货物,经李某催要也并未退还货款。于是李某将葛某起诉至潘集区人民法院,要求葛某退还货款2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被告葛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查询双方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后,承办法官认为,李某主张葛某返还31万元货款,事实清楚,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至于双倍返还定金,可以看到双方在商讨购买口罩一事时,不仅没有形成书面的合同约定定金,更没有在口头上就定金一事达成共识。而原告方主张的第一次转账3万元为“定金”,通过转账备注可以清晰看到其备注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实际上二者在法律依据上差别极大。面对当事人的不解,法官结合法条解释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案中,李某转账的3万元“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上的“定金”,其要求双倍返还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葛某返还李某转账的28万元货款及3万元“订金”合计31万元。

法官说法: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订金则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陈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