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法律上不再有任何关系,唯一的连接点就是无辜的孩子,受伤害最深的往往也是孩子。如何护航孩子的健康成长,《民法典》等法律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现实中,一些离婚父母在养育孩子方面可谓矛盾不断,给孩子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如何避免纠纷,保护好孩子,离婚父母须尽快补上这一课。
不要把抚养孩子的义务 简单等同于支付抚养费
赵某与崔某2011年生育一子晓璀,2021年离婚时约定晓璀由母亲赵某抚养。不承想一年多来,晓璀不听话、摔东西、还动手打人。考虑到晓璀比较听父亲崔某的话,赵某想让前夫崔某来管教晓璀,提出能否让晓璀随他生活,结果均被崔某以其已付抚养费、工作繁忙为由拒绝。那么给了抚养费就可以对孩子不管不问了吗?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显然,离异后无论是否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都仍要承担家庭教育职责,加强亲子陪伴,从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对孩子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
崔某怠于管教晓璀显然是违法的,赵某可以就此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即使未能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也会向崔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命令其纠正错误,尽到父亲的责任。
情势变化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2016年,薛某和沈某登记离婚,女儿晓茹由母亲沈某抚养,薛某每月付给抚养费1000元。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晓茹的生活学习支出也日益增多。由于母亲收入有限,父亲条件富足,母女俩遂向薛某要求多给些抚养费,结果均被薛某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能更改为由拒绝。那么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父亲不肯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下,晓茹应当向法院起诉,由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薛某具有负担能力,如果晓茹的正常生活学习费用确实增多,那么法官会酌情判令薛某增加抚养费的。
不能以损害孩子的利益 报复对方
刘某与黄女士诉讼离婚,判决书载明孩子由黄女士抚养,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孩子。不料,离婚后不久,黄女士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刘某探望孩子。刘某认为一直把婚姻失败的原因归咎于他,因此用拒绝探望的方式进行报复。气愤之下,刘某就不再支付抚养费,以致双方矛盾不断,孩子的合法权益受损。
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中止一方的探望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对子女有虐待、家暴等侵权或犯罪行为;二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很显然,黄女士的行为剥夺了对方的探望权,也剥夺了孩子得到父爱的权利,这无疑会给孩子造成心理伤害。
同时,支付抚养费是刘某的法定义务,它与探望子女之间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刘某本应通过法院来实现探望权,而竟然以拒付抚养费来对前妻进行反制,最终损害的是孩子的权益,使孩子的日常生活学习无法保障。(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