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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发现一方有重疾 另一方可行使婚姻撤销权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2-06 14:43:30

编辑同志:我堂弟和阿芬二人结婚次月,堂弟发现阿芬患有抑郁型精神分裂症,并在抽屉里找到了其婚前关于此病的就诊记录,因此想与阿芬解除婚姻关系,但阿芬不同意。请问婚后才发现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该如何保障被隐瞒一方的权利呢?

读者:于淑芳 

于淑芳读者:您堂弟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与妻子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情形,《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该法第九条还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根据上述规定,阿芬所患的抑郁症属于第三类“重大疾病”,属于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另外,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年的除斥期间,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项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将丧失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