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入职的公司管理制度中专门规定:“在职员工之间避免发生恋爱及婚姻关系,否则将视其为自动离职。”去年底,公司以与本单位员工恋爱结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请问,员工之间恋爱结婚需离职的规定有效吗?
读者:李涛
李涛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你所在公司规章制度中禁止员工之间婚恋的规定,违法限制了劳动者的婚姻自由,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第三十八条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你还可以向所在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