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约成本,火锅店用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进行回收、过滤、高温处理后,再次投入使用。2月3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李某在合肥市滨湖新区合伙经营一家火锅店,其中徐某负责后厨和采购,李某负责前台和经营,并雇佣被告人段某负责配菜。
2022年2月至9月,为节约经营成本,徐某向李某提议制作“老油”供顾客食用,李某表示同意。此后,徐某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进行回收,采用过滤、加白开水、白酒,高温煮沸等方式加工制成“老油”加入火锅中销售。徐某不在时便安排段某负责“老油”制作。营业期间,加入“老油”的火锅共计销售金额约9万元。
2022年9月19日凌晨,公安机关进入该店检查时,发现后厨放置的三桶油疑似“老油”,经询问,三名被告人主动供述了加工制作“老油”的犯罪事实。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分别主动退还违法犯罪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经营火锅店期间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回收、过滤后重新制作“老油”加入火锅中供顾客食用,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经公诉机关申请,专家证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案件中使用的“口水油”的定性和危害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三名被告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经法院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磊 安徽法制报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