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于四年前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2万元。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公司宣布因疫情影响所有员工工资一律下降50%。请问,在工作量等并无变化的情况下工资被“腰斩”,员工该如何维权?
读者:刘家宝
刘家宝读者:您入职四年多来,公司一直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在工作岗位、内容、工作量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随意减半计薪,显然系单方擅自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据此规定,如果劳动者的月薪被无故降至合同约定以下,用人单位的降薪行为即属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有的薪金水平,如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公司如果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您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