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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收取“开瓶费” 无法律依据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2-08 15:57:31

编辑同志:我与家人在饭店用完年夜饭结账时,发现多出了200元额外服务费用,服务员解释这是因为自带酒水而收取的“开瓶费”,是“店规”。请问,饭店的这种“店规”有效吗?

读者:吴梅梅 

吴梅梅读者:餐饮行业中“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等类似“店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是关于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规定。其中知情权指消费者在消费前,商家事先必须明确告知其具体明确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选择权指消费者在知情后,有选择或拒绝的权利。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