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原公司工作了五年,于去年底离职。原公司的年终奖一般在春节假期前一周发放,数额也比较固定。请问,年前离职的劳动者是否有权向原单位要求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呢?
读者:王德春
王德春读者:一般而言,年终奖是否发放,要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体约定进行认定。如果你所在的原单位每年都向职工按时发放年终奖,且数额比较固定,则该年终奖应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据此规定,离职劳动者如果前一年度在企业的工作表现合格,就有权向原单位要求全部或部分年终奖。原单位不能以离职或者当年度的年终奖政策未颁布为由不予发放。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在职期间存在年终奖,劳动者就需要对用人单位存在年终奖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年终奖发放方案、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等。劳动者如果未能提供上述基本证据,则势必承担于己不利的维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