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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如何合理使用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2-13 15:24:41

宁国讯 近日,宁国市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原告季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了一篇文章,侯某在浏览网站时,看到了该文,在未经季某许可的情况下,侯某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该文,未标注该文章作者姓名。季某发现后,通过网上立案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侯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其9000元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季某确实享有该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侯某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涉案文章,未经季某许可,未支付报酬,亦未给季某署名,侵犯了季某就涉案文章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考虑到侯某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涉案文章是为了公益宣传,而非以盈利为目的,季某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具体损失。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字数、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知名度、浏览量、转载时间等情节以及季某主张权利所需的必要开支等因素,酌定侯某赔偿季某损失500元。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该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属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实践中常见的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文章、视频、音频等,即构成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通讯员 范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