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4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1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6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2010年3月至2019年3月,颍上县慎城镇政府为解决征地拆迁群众的迁坟问题,从该镇某社区一生产队境内征用墓地42.98亩,提供给该镇群众无偿迁坟使用,并委托该社区代为管理。2010年8月左右,时任该社区的支部书记马某、该社区副书记刘某(已死亡)、该社区主任周某、该社区支部委员兼文书张某商议将代为管理的墓地向非拆迁群众等人出售,销售款用于墓地管理开支及个人私分。几人达成合议后,又向时任该镇拆迁办工作人员孙某汇报,孙某对出售墓地和参与分钱表示认可。2010年9月至2019年6月,马某等人卖得墓地款共计151.5万元,5人将墓地出售款中的133.8256万元予以私分,余下17.6714万元用于墓地修建道路、种植树木、管理墓地杂草开支等。
2010年2月,颍上县慎城镇政府为实施防洪圩堤项目征用该社区土地,镇政府允许每100亩被征土地多给予3亩土地补偿款,该款用于社区协调征地补缺补漏,解决征地纠纷等集体开支。马某、刘某、周某、张某合议将该100亩征地多补偿的9.9万元套取出来,并告知孙某,孙某表示同意。刘某以其亲属的名义将该9.9万元登记造册,领取该款之后,马某等人将该款私分,其中马某、周某、张某、孙某各分得2万元,刘某分得1.9万元。
2013年4月左右,颍上县水利局实施颍上县大沟治理工程,该工程从该社区征收土地10余亩,征地补偿款已全部足额发放给被征地群众。2016年10月,颍上县政府实施的该大沟风景带工程须再次征用该社区土地,马某在明知上述土地已被征收补偿过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地界范围指定给国土局工作人员进行测量,测量面积共10.826亩。马某将该地块被重复征地测量的情况向刘某汇报,两人商议并征得时任该社区的生产队长赵某同意后,将该块土地10.826亩登记在赵某名下。
2016年下半年,颍上县档案局工程征用该社区土地,马某协助县国土局征地测量工作。经测量,征地面积为11.5257亩。征地补偿款已向被征地群众足额发放。档案局建设实际用地7.5514亩,剩余3.9743亩土地未使用。后颍上县党校扩建工程再次征用该社区土地,马某又将上述档案局未使用的3.9743亩土地纳入被征范围,重复征地测量并征得赵某同意后,将该块土地又登记在赵某名下,登记面积为3.4196亩。
2016年12月13日,赵某存单收到征地补偿款共计60.1732万元。2018年1月,马某、刘某安排赵某将14.4442万元取出,马某分得8万元,余款6.4442万元被赵某占有。
后因纪委调查李某等人违纪违法问题,几人合议于2018年5月10日将全部钱款60.1732万元退回至镇政府三资账户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担任某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墓地管理、征地拆迁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款共计203.9018万元,数量巨大;被告人周某侵吞、骗取公款143.7285万元,被告人张某侵吞、骗取公款143.7285万元,被告人孙某侵吞、骗取公款59.9万元,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骗取公款60.1732万元。5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