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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家务劳动补偿于法有据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2-13 15:26:31

编辑同志:我与江某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10余年的婚姻生活里,我基本全职抚育孩子、照料老人,江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近年来,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家庭开支也大幅增加,我们夫妻俩的关系亦日趋紧张。我想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江某给予这些年来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问我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读者:李小红 

李小红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主要基于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出发,从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和精力、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情况、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和经济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以及教育医疗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本期信箱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山东昌乐县法援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