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了一起某生活超市和快递员小林(化名)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小林返还该生活超市快递费14000余元。
原告某生活超市为舒城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分包单位,因快递业务需要,2022年7月,该生活超市与小林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小林自2022年7月至11月,在该生活超市分包的快递岗位从事快件取送工作,劳务报酬按月以件计算,多劳多得。具体工作流程为,小林接受业务后收取客户快递费用,并当场就投递目的地、重量、收费金额等在电子平台登录,登录后进入舒城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由后台进行统计。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舒城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后台统计,小林在工作期间共计收取快递费21000余元,扣除应得劳务报酬6900余元,尚有14000余元未转交给生活超市。
该生活超市诉称,小林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并经考评合格。合同履行期间,小林于2022年10月10日起,在未电话通知也未书面申请情况下擅自离职,且未将客户快递费用上交,造成快递费用损失14000余元,后其只能向平台代交此笔费用。小林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快递投递业务产生劳务关系,原告雇佣被告收接快件,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客户收取快递费用,该收取的费用被告理应向分包人的原告转交。由于被告未转交,致原告向平台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请,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该生活超市和小林依法签订了劳务合同,并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林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造成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郭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