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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重病 有权要求对方共同承担医疗费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2-14 15:19:47

编辑同志:我和齐某都是工薪阶层,婚后第三年,女儿出生了。后来,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我抚养,齐某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不料,离婚后一年,女儿突患急性白血病。由于我无法独自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就提出与齐某共同承担。但齐某以自己已经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且自己生活拮据为由,拒绝承担孩子的医疗费。请问,我能够要求齐某共同承担孩子的医疗费吗?

读者:周舟 

周舟读者:离婚时所确定的抚养费,虽然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这都是日常费用,并不包含子女大病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然,你有权代女儿要求齐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齐某的实际负担能力等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