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怀孕三个月时,丈夫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离世。为延续家族血脉,公婆与我签订了一份“生子协议”,约定“我保证将与亡夫的孩子生下来,如违约自愿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请问,这样的“生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莎莎
莎莎读者:你与公婆签订的“生子协议”没有法律依据,约定条款对双方均无约束力。新修订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这就是说,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某些法律行为如附条件,则其行为后果有悖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宗旨,就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而禁止其附加条件,如结婚、离婚、生育、收养子女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限制生育权为条件所签订的“生子协议”是无效的。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