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朋友小李借款用于购房。去年9月我与王某协议离婚时,这笔债务忘记清偿。离婚后,当小李提及这笔债务时,我碍于面子还清了全部欠账。请问,我能否要求前夫共同承担这笔还款义务?
读者:程小艳
程小艳读者:你有权要求王某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后任何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