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主管要求我签署了一份书面保证书,主要内容为:本人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请问,职工作出自愿放弃社保承诺后,单位就可以不给职工缴纳社保吗?
读者:吴大伟
吴大伟读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是无效的。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帮助和补偿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劳资双方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能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你所作出的承诺对本人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