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黄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载明孩子由黄某抚养,我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由于前妻黄某一直把婚姻失败的原因归咎于我,就用拒绝我探望孩子的方式对我进行报复。我气愤之下就未再继续支付抚养权。请问,我这样反制前妻对吗?
读者:刘亚伟
刘亚伟读者:你们的做法均是损害孩子利益之举。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中止一方的探望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对子女有虐待、家暴等侵权或犯罪行为;二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很显然,黄某的行为既剥夺了你的探望权,也剥夺了孩子享受父爱的权利,无疑会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另一方面,支付抚养费是你的法定义务,它与探望子女之间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你本应通过法院来实现探望权,而竟然以拒付抚养费来反制前妻,最终使孩子的日常生活学习无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