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李某从事房地产开发,五年前因工作需要聘请了女子商某担任销售经理兼会计,不久李某和商某同居,并每月给商某生活费1万元。后商某想与李某分手,两人协商李某主动拿出20万元和一处价值140万元的房产赠与商某,双方还签订了赠与合同。请问该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郭娜
郭娜读者:该婚外情赠与行为无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商某的关系,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对商某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赠与行为,侵害了你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因此建议你可通过诉讼途径,申请法院撤销该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