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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提款多次未果 出票人被判付本息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2-20 15:17:43

淮北讯 2月10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件,依法判令商业汇票出票人给付收票人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维护了收票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1月,淮北某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某楼盘开荒、清洁、保洁工作承包给某后勤服务公司。2021年2月8日置业公司出具金额5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给后勤服务公司支付合同款,汇票显示: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置业公司,收票人为后勤服务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2月8日。汇票到期后, 收票人多次提示付款未果。后勤服务公司经催要无果,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给付票面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持票人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涉案汇票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后勤服务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收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对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利息损失行使追索权。某置业公司系案涉汇票的承兑人和出票人,该后勤服务公司作为合法收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收票人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置业公司给付后勤服务公司票面金额50万元及利息。(李清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