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五一”假期,我邻居老胡乘坐长途客车回家乡探亲,行驶途中,车厢内突然冒起浓烟(后查明是车辆发动机故障导致高温引起),老胡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拉开后车窗跳出,导致双足粉碎性骨折。伤愈后,老胡要求客运公司和驾驶员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0万余元。客运公司及驾驶员则以老胡跳车行为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老胡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造成的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读者:孙萌萌
孙萌萌读者:老胡遭遇的情形属于紧急避险,其损失应由客运公司和驾驶员赔偿。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行驶的客车突然冒烟,按正常理解,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尽管车辆未着火,但乘客老胡为避免自身更大的危险产生,跳车逃生的行为显然是合理、恰当的,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承运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