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年逾30的我被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录用后,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根据我日后的工作职责,安排我参加由其发放工资的岗前培训。岂料,我下课步行回家途中,被司机肖某撞伤。交警认定肖某负全责。请问,我是否构成工伤?
读者:花莉莉
花莉莉读者:你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鉴于你是在参加岗前培训下课回家途中,遭遇肖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也就意味着你是否构成工伤,取决于你是否具备“职工”身份,即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一方面,你与公司符合主体资格。另一方面,你与公司形成了劳动用工关系。你参加岗前培训期间系公司安排,公司发放工资,你也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再一方面,岗前培训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你参加的岗前培训是为更好地完成后续工作,且培训的内容与你的岗位职责密不可分。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