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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来源:汪海霞 汪悦磬 阅读量:10000 2023-02-21 15:44:24

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抚养责任义务的情况,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认真履行职责。这是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将“家事”上升为“国事”,督促父母“依法带娃”。

 范某(女)与仰某(男)于2013年在上海相识后恋爱,2015年生育一女。因婚后常年分居,感情破裂,范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判令婚生女由仰某抚养,自己不承担抚养费,同时依法分割二人共有财产。

针对范某不愿承担婚生女抚养费的情况,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其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调解过程中,范某仍表示其生活困难,愿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无力支付抚养费。见此状况,承办法官便围绕今后如何履行好监护职责对双方进行教育指导,双方需依法履行好职责和义务,为孩子营造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如违反法定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给予教育、训诫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双方发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和《家庭教育责任倡导书》。

经教育指导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范某同意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每年探望婚生女两次。(汪海霞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