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其中关于受害人亲属索赔自身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诉求均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7日,当事人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吴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施某某死亡。经警方调查后认定,章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施某某无事故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受害人施某某的父母要求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章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8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对受害人父母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其它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项目包含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它合理费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已不再包含此类赔偿项目。(吴俊杰 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