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自身负主要责任、交管部门不能作出责任认定、用人单位一口否认等交通事故的现象并非个别。那么,他们构成工伤吗?
自负主要责任 不能构成工伤
虽然由于山体滑坡导致严重路障,驾驶摩托车前往单位上班的肖女士却不顾交警部门绕道通行的告示,甚至乘现场指挥的交警不备强行进入。其间,肖女士因对路障避让不及而车毁人伤。交警部门认定肖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肖女士构成工伤吗?
评析:肖女士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即构成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正因为肖女士明知路面上有障碍,甚至交管部门已明确要求绕行,却置之不理、强行进入,违反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已经被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决定了其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单位举证不能 应予工伤赔偿
刘女士上班期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面对刘女士索要工伤赔偿,没有为刘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反驳认为刘女士的伤并非来自交通事故。在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担责吗?
评析:公司应当给予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公司虽不认可刘女士构成工伤,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反驳,且其没有为刘女士办理工伤保险,决定了其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无法认定 并非与工伤无缘
林女士驾驶摩托车在上班期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由于大雨滂沱,加之现场被车流毁得一干二净且无法找到目击证人,导致交管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而工伤认定部门也以此为由,拒绝对林女士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的做法对吗?
评析:工伤认定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具有对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定职责,但该结论不是工伤认定的前置或唯一条件。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作为重要证据,并结合有关证据材料综合考量。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或者由于客观原因作不出事故责任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拒绝工伤认定申请或者直接认定不构成工伤,而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