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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雇员工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2-22 15:09:51

编辑同志:我应聘到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五个月。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低迷,在试用期满前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读者:李亚男 

李亚男读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动辄解雇员工的做法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并非说用人单位可以任意为之,而是要在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方可解约,而且双方一旦因此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并未能提供您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对此,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与您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