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老伴共育有四个子女,其他子女都能很好地尽孝,唯独小儿子对我们不闻不问,理由是前些年分家时我们偏袒了他的两个哥哥。请问,孩子以此拒绝赡养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许中成
许中成读者:您小儿子的说法和做法均是错误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现实中有的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有的认为应按财产的份额确定赡养义务,多得财产多尽义务,少分财产少尽或不尽义务……类似做法均无法律依据。对于您小儿子的违法行为,您可首先申请所在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