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骑摩托车外出途中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全责,王某无责任。对此认定我认为处理不公。请问,我能否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读者:孙波
孙波读者:你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据此可知,事故认定书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证据之一,在认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及道路参与人在事故中的各自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依照上述规定,如果您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并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和责任,可以直接以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认定侵权行为的过错比例及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