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前男友曾向我借款10万元用于经商,为防止我变心,他要求我出具了一张“如日后违约提出分手,所借款项不用归还”的恋爱保证书。后来我们分手后,前男友以保证书为凭据拒绝归还借款。请问,上述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读者:齐英英
齐英英读者:你出具保证书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一方面,涉及人身关系的保证不能适用合同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恋爱关系属于婚姻的一部分,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在此关系中出具的保证书,自然不能按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来确定其效力。另一方面,以金钱限制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恋爱自由作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人不能以金钱方式或通过抵押承诺把他人限制在恋爱关系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你所出具的保证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借款项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追回。